The Beginning
泰州城乡居民医保(农保)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住院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2、分段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线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8%,二级报销72%,三级报销66%;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6%;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1%。
3、其他规定
(1)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的参保人员,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元/天,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元/天。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2)参保人员住院当日及前一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3)参保人员经抢救后即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死亡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抢救费用按规定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