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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自2021年7月份起,泰兴市人社局将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065元调整为每月1110元,月增45元;
自2021年8月份起,泰兴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原来的1830元调整至2070元。
申领对象: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人员: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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