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工门诊报销范围及比例一览
(一)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其中在实行乡镇一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0元。
(二)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有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心绞痛、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等种类的疾病,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起付标准:800元(退休(职)人员500元),
报销比例: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比例60%,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增加报销20%,合计报销80%。
门诊慢性病设立年度限额政策,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三)门诊特殊病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仅限专科药品费用)、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等疾病治疗时,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95%
注:1、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2、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