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让全市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调整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省定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上调不低于10元,各县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上浮。新增的10元部分,市对各区按原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各县区调整后仍有上浮的,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后实施,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二)调整范围。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执行时间。本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增的待遇于2021年11月30日前补发到位。
二、参保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一)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调整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7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9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35元;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0元。
各县区现行缴费补贴标准高于以上水平的,继续执行原标准,也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低于以上水平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及补贴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资金测算和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调待资金及时筹措到位、调增待遇补发到位。
有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9号)和《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连人社发〔2019〕192号 连财社〔2019〕151号)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和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定我市年度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