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条件:
公民个人依照《收养法》相关规定,个人依法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公民依法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后)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前)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介绍信)
(二)儿童(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咨询电话:
市直:0527-84352101
沭阳县:0527-83517728、83517727
泗阳县:0527-85245068
泗洪县:0527-88356174
宿豫区:0527-82168012
宿城区:0527-82163660
经开区:0527-84354058
湖滨新区:0527-84323134
洋河新区:0527-84352895
苏宿园区:0527-84352811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