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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收养户口申请条件 收养迁户口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2:42
The Beginning

  申请条件:

  公民个人依照《收养法》相关规定,个人依法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公民依法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后)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前)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介绍信)

  (二)儿童(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咨询电话:

  市直:0527-84352101

  沭阳县:0527-83517728、83517727

  泗阳县:0527-85245068

  泗洪县:0527-88356174

  宿豫区:0527-82168012

  宿城区:0527-82163660

  经开区:0527-84354058

  湖滨新区:0527-84323134

  洋河新区:0527-84352895

  苏宿园区:0527-84352811

THE END

TAG:户口  收养人  社会福利  机构  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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