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在海曙区的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回原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的。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关系转移。
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大市统筹内转出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申请。
(2)转出至浙江省内其他城市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需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3)转出浙江省的,参保者可在流动前任本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将由双方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大市统筹内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如需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发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由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经审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
(3)浙江省外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初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社保机构向省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事业单位:
1、转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2、转出:转出单位填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中(终)止缴费通知书》09表、接收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接转联系函。
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
(一) 省外转出:
1、 参保者到申报窗口办理中止手续;
2、 个帐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 参保者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 省外转入:
1、 参保者到申报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2、 个帐管理窗口受理、审核;
3、 本人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事业单位:
(一)转入:该类人员凭《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入手续,材料原件由原单位保存,材料复印一份由区社保办保存备人员退休时核对。
(二)转出:将《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中(终)止缴费通知书》09表、对方社保机构联系函报区社保办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