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指南(条件+补贴标准)
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
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