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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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瓯E办)、社区等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
本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社区出具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向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一份。
4、其他审核过程所需材料通过网上系统智能抓取,当网上系统无法抓取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各类特殊保障群体和优先保障类型等其他相关材料,需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一份;
(2)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
(3)凡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一份;
(4)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一份:
①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等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 :《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
③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⑤温州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⑦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
各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扫描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联合审核
1、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事业局发起申请经济状况查询及联合审核要求:
(1)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等单位联系核实,相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2)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审核(核对)要求,市社会事业局自收到后至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若对获取的收入信息存有异议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向市社会事业局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收入核定、工商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保缴纳等信息。若对获取的车辆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公安部门联系核实,公安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车辆购置价格、转移时间等信息。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社会事业局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并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网站或龙港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在龙港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龙港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