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途径和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瓯E办等方式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上传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有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但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不在此限。
无劳动能力证明是指人社局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3)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①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③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④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⑤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⑦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一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用人单位指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或承接鹿城区政府部门(机构)环卫服务项目的单位。
公交公共服务一线工作者指驾驶员、修理工、场站站务员、站台和车辆清洗工。
环卫公共服务一线工作者指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厕保洁、河道打捞等环卫现场作业人员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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