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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1年最新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汇总表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同标,其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市本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参照驻地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文明节俭原则,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落实定点供养服务机构,并视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集中供养。完全、基本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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