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永委办发〔2019〕63号),扎实有序推进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新居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有无享受本县其他政策性住房补贴)审核、核准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私有房产情况。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工作。
第四条 新居民应通过参加积分制管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按照《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永委办发〔2019〕63号)实施。
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年度保障名额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居民数量、年度保障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集中受理一次。
新居民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新居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永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县就业、居住均满 1年以上(含),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起算时间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积分制申请结束日期前为准;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产,申请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我县享受过其他各类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三)按时按照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规定申请积分;
(四)房屋租赁合同经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申报)登记确认。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可通过永嘉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平台进行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新居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一份;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等);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4、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证明;5、《承诺书》、《查询授权书》。
(二)受理
各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各乡镇(街道)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对比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按永嘉县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信息汇总和积分排名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公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中按照全县积分由高到低选出与年度计划保障名额相同数量的申请对象作为拟保障对象,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五)核准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示结果,将公示合格对象核准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与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联合予以公布。最终核准登记保障对象少于计划保障名额时,剩余名额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签订协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核准登记保障对象携带银行卡、身份证明等材料,与申请人签订《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七)发放补贴
签订《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开始记发,并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根据核准名额,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居民按实际住房租赁月数兑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可视情适当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租赁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授权及时将租赁补贴划转到保障对象银行帐户。
第七条 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我县境内住房的,应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办理租赁补贴退出手续。不再参与积分制管理的,其租赁补贴资格同时取消。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
第九条 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或未如实报告住房变化情况违规获得租赁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已发的租赁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条 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各类格式文本、表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