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温州市医保中心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或手机端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病例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材料,等待业务员对其报销资格及发票金额进行审核和结算,完成结算后代发银行在5-7日内完成参保人市民卡或其他银行卡到账
报销条件
1、城乡居民医保进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参保人需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2、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诊购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4、资料完备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就医时自费垫付的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温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20万元(含)以下部分)
1.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1.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
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
3.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1500元(含)以下)
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在温州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简明表 | |||||||||||
名称 | 住 院 | 门 诊(年统筹封顶1500元) | |||||||||
住院医疗统筹(年统筹封顶200000元) | 大病保险 | 门诊医疗统筹 | |||||||||
起付标准(个人自负) | 一级定点 | 二级定点 | 三级定点 | 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 | 100元 |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 | (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 ||||||||
300元 | 400元 | 700元 | 23500元 | ||||||||
报销 | 起付标准以上至 | 起付标准以上至352500元(含)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封顶线1500元(含) | ||||||||
比例 | 统筹封顶线200000元(含) | ||||||||||
一级定点 | 二级定点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市外医疗机构 | 60%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 | 普通门诊 | 慢性病门诊 | 普通门诊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 ||||||
50% | 60% | 35% | 50% | 35% | |||||||
90% | 80% | 70% | 50% | (肺结核70%) | |||||||
1、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特殊病种(享受住院待遇) | ||||||||||
2、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参保人起付段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起付标准来确定。 |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9、儿童孤独症治疗 10、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 | ||||||||||
3、在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 |||||||||||
4、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年度。 | |||||||||||
5、上述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 |||||||||||
6、城乡居民门诊不建个人帐户。 | 慢性病病种: | ||||||||||
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 | |||||||||||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办理地址及电话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28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7-88129816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77号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温州市东裙楼一楼大厅38-42号医保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45;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15。
联系电话:0577-85987026
温州市瓯海区医保服务中心5.6.7.8号窗口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东首)
夏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春、秋、冬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88591986 12345
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
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医保综合窗口34-35号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63479526、0577-63485730
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
(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一楼131-136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 0577-61600996
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
(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医保部门D21-D36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65895523
永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文化活动中心二楼)B区医保窗口
办理时间:春季及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577-67991299
文成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建新南路宏强大楼一楼)5、6、7、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577-67861947
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二楼201-206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59885193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4楼泰顺县医疗保障局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12345、0577-67583322
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55号人民大会堂后面)二楼11-1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64700938
龙港市政务客厅
(世纪大道4518号,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龙港市行政副中心旁)1楼106-109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68666079,0577-6866995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东附属楼)三楼大厅社保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45-11:45,下午2:20-5:10;冬季:上午8:45-11:30,下午1:50-4:30
咨询电话: 0577-8585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