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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涉及的内容: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温州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有数量限制,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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