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涉及的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温州驾驶人满分教育学习时长为60个工作日,驾驶人完成学习教育及考试后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科目三 | 100元/人次 |
科目一 | 80元/人次 |
办公地址和时间
温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报名中心(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320号)3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电话查询:0577-1212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电话投诉咨询:0577-8830012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