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标准如下:
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分娩时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依法生育,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男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偿。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国家、省、市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报销条件
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职工,可按规定进行补偿。
报销材料:
一、平产、难产、剖宫产的: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携带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证明;
2.婴儿医学出生(或死亡)证明;
3.住院发票;
4.出院录或医院诊断证明。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的: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携带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证明;
2.从确认怀孕开始(末次月经)时间的病历;
3.医院机构出具的流产或引产时间证明;
4.门诊或住院发票。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定额医疗补偿待遇的: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携带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证明;
2.婴儿医学出生(或死亡)证明;
3.住院发票;
4.出院录或医院诊断证明;
5.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四、计划外妊娠后流产、引产和做计划生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携带以下资料:
1.结婚证;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3.医疗费发票。
办理流程
2017年8月1日起生育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本人申报,待遇结算金额直接打入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生育女职工进行网上申报,其他情形的请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金华市社会保险和事业管理局的办事大厅办理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3、在金华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了的。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请在生育次月20日后登录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内容请根据申报材料上的信息如实填写,申报成功20个工作日后可登录网站查询待遇核定金额,核定金额将打入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其他情形的女职工和配偶未就业的男职工请在生育次月20日后到金华市社会保险和事业管理局的办事大厅办理现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