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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条审核规定:
区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查期间,区受理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受理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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