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住房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社区或用工单位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4.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轮候范围。并将登记结果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
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申请保障性住房四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保障性住房住房申请表》和《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纳入轮候范围。
符合一、二、三类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可待入住后按申请保障性住房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变更,经审核公示后重新认定家庭类别。
对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用工单位负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