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件(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基本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核表;
3、基本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4、引进人才相关证明;
5、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离异、丧偶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6、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包括: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7、基本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2008年12月18日以后迁移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房产证明;家庭成员户籍在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和承包地证明;
8、住房已征迁待安置的,需提供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9、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10、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需由乡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相证明;
11、经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房产转让买卖合同;
1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
13、基本家庭成员户口为市中心区以外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14、提供申请人夫妇双方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自有住房产权证明等原件交由居民委员会审查,不留存复印件;
1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
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
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三)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