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前最后一次核酸检测应“双采双检”,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第一入境地为南京市的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目的地为我市的,应由目的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将其“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目的地为省内外市的且在外市有固定住所,应及时与目的地对接,并由其目的地所在市负责组织将其“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如在省内无固定居所,应继续在原集中隔离点实施3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能“点对点”闭环转运返回的,应继续集中隔离至入境满10天;目的地为北京的,应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0天,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目的地为省外的,应由集中隔离场所所在区负责组织闭环转运至长途交通场站,并引导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提前向目的地报备,交通场站要设立专门候车区域和通道,并与各区做好对接,确保闭环离宁。
3、第一入境地为上海市的南京市入境人员。在上海实施3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在昆山转运专班将其转运至昆山基地后,由我市负责转运并落实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入境满7天),解除集中隔离后由目的地所在区将其“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
4、第一入境地为省内其他城市、目的地为南京市且在南京市有固定住所的入境人员。在省内其他城市入境集中隔离7天期满拟返回我市的,应由目的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将其“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
5、第一入境地为上海之外其他省份、目的地为南京市的入境人员,在外省入境集中隔离7天期满拟返回我市的,可由目的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将其“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转运中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不具备“点对点”闭环转运返回条件的,可提前商请在第一入境地继续实施3天集中隔离或3天居家健康监测,或由目的地所在区负责将其自抵达我市长途交通场站“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转运中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6、对于拟实施居家健康监测的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场所所在区要与入境人员目的地所在区做好衔接,目的地所在区要对居家健康监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反馈集中隔离场所所在区,对不符合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在原集中隔离场所继续进行集中隔离,并做好隔离对象思想工作。由集中隔离转居家健康监测的,应由目的地所在区“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家健康监测场所。
7、第一入境地为南京市的入境人员,集中隔离时间以到达集中隔离场所起计算。如集中隔离期满10天,且符合解除集中隔离条件的,可自行离开。
8、居家健康监测场所及管理要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执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上门采样。
9、澳门入境:目前澳门无风险,来宁人员按照其他外省(市、区)来我省人员进行管理。进行3天健康监测,在抵达我省的首站进行一次核酸“落地检”后,3天内需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