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便群众在防疫期间出行,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电子健康通行证”管理。现就办理通行证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理须知
“电子健康通行证”是海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通行证件,适用于在海门居住、生活、工作和进出海门的所有对象。所有在海人员进出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高速卡口、道口以及市场、商场、医院、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范围),必须按规定出示存储在手机上的“电子健康通行证”(不能办理“电子健康通行证”的,须办理纸质通行证),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和指挥。
二、办理方式
在办理界面)填写上传本人真实身份及照片信息,经自动验证后生成“电子健康通行证”。一张身份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生成一张“电子健康通行证”。
有智能手机,未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无智能手机,已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既无智能手机也未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统一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纸质通行证,出行凭纸质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验行。
三、具体要求
1.办证人必须如实填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填报虚假信息骗取证件,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子健康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一次登记,疫期期间有效。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电子健康通行证”。对拒不配合查验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出入。对强行出入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加强各类通道、企事业单位、村居、商贸、集市等入口“电子健康通行证”的查验工作,对出示“电子健康通行证”且无其他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人员,应当予以放行。
四、使用管理
本公告自2月21日起实行,停用时间由海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另行公告。(咨询热线:1234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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