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异地就医政策
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均可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具体包括“四类人群”: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生活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根据病情需要,由扬州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填写并签章确认的需要转外就医的人员。
二、扬州市异地就医定点机构情况
目前,我市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130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108家,长三角跨省门诊直接结算试点医院10家。年底前,全市将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范围,将我市所有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异地就医范畴。(附后)
扬州参保人员持省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或跨省异地就医时可在就医地指定的联网结算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及个人应负担费用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结算医药费用。医药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办理过异地就医备案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在就医地无法直接结算的,可由个人先全额垫付医药费用,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四、异地就医执行的医保目录和待遇政策
(一)省内异地就医。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执行参保地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二)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
五、异地就医持卡结算流程
已更换并激活省社会保障卡且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省卡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六、异地就医“应先备案再刷卡”要求
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待备案成功后可持卡到就医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医药费用。
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可实行“承诺补充制”,先签订承诺书再进行承诺备案,参保人员在1个月内将证明材料通过医保经办窗口或社保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