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转出人员:原在本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
转入人员:原在外省(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
转移方式:
统筹内转移:市本级管辖范围内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打印个人账户结算单,核实后将养老保险手册交给职工存放到新单位,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统筹外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包括省内和省外)按下列流程办理:
① 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由原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 参保人员在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
③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④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省外转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转移材料:
转出人员需提供材料:参保人员转出申请、参保人员身份证件。
转入人员需提供材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15日内办结;免费。
办理流程:
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条件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