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我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的,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目前我省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目前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
单位职工:
在职职工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2019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9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在2019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