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材料:
1.本人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户口簿。
4.合影证件照(补领结婚证)或单人证件照(补领离婚证)。
办理流程:当面询问、书面审查。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1、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向民政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的审核受理人员应当根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和资料。
3、补正材料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决定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启动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审查与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审查申请材料所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条件是否一致;
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客观的反映了事实,是否存在与事实的不一致;
6 、决定
(一)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