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特)病限制调整事项
1.调整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定点限制
放开全市门诊慢(特)病患者只能选定一或两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限制。统筹区内门诊慢(特)病患者可在我市任意一家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附件1《邢台市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2《邢台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异地安置门诊慢(特)病患者,可在安置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在全省未开通省内和跨省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仍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办理审核报销。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限制
新参保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方可申报门诊慢(特)病。
(三)相关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强化服务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时限要求和认定标准。
2.经办机构定期对门诊慢(特)病认定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聘请临床专家进行交叉盲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申报人应提供真实医疗资料和证明。
二、调整城镇职工特殊药店购药流程有关规定
需要使用特殊药品的参保职工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以下简称特药患者)后,初次使用特药时,先由其所选定的的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纸质处方(需特药医师签字,处方有效期三天),经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特药处方专用章,再携带特药处方及《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评估表》到所选定特药定点药店刷卡购药。特药定点药店应保留并登记《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评估表》,第二次及以后购药不再出具。
鉴于系统研发迟缓,为减轻特药患者资金垫付压力,在特药系统开通前,由特药定点药店按报销比例垫付资金,特药患者保留所有单据,待系统正式上线后予以退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