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⑴结婚证;
⑵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⑶离婚的需提供法院民事判决书、协议离婚的需出具离婚证,同时提供由民政局档案室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婚姻章)和未再婚证明;
⑷丧偶的需要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销户证明和未再婚证明。
四、居住状况:
⑴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具房产证;
⑵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⑶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在租住社区出具的租赁证明;
⑷与家人同住的,提供所住亲属房屋房产证及所住社区出具的同住证明。
五、申请人配偶一方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房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等证明。
六、工资收入:
⑴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⑵现金发放的由服务处所出具近6个月工资明细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⑶无固定职业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无固定职业证明。
七、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连续6个月缴税凭证。
八、申请人需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车辆信息相关资料;
注: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以备核查。
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64812624 64818036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