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迁房屋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4.未婚青年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家庭私用车辆限一辆,购买价格不超十万。
(2)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无个体工商注册。
(3)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4)达到退休年龄老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将法定赡养人家庭条件合并审核,符合申购条件方可申请。
(5)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不得申请;离婚前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房,若另一方申请需满2年后方可申请。
(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两年以上),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