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机关
(一)河南省居民涉外、涉华侨婚姻登记在河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洛阳居民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在洛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结时限
工作日立办。
三、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1.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
2.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洛阳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结婚的,应当共同到洛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和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通行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和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通行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和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离婚登记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2.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洛阳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洛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5.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的,则由当事人自行到其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并向其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7.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