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丽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认购公告
“丽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于高新区郑州路西侧。目前1#-10#楼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洛阳市发改委已下达《关于丽景苑经济适用住房1#-10#楼销售价格的函》,均价为3174元/平方米(不含暖气初装费),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1457套。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为方便群众,报名工作采取线上线下报名的方式。
(一)线上报名方式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开通《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网上报名系统》,请符合《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洛住保〔2019〕4号)的申购家庭使用谷歌、火狐、Edge浏览器,登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点击进入《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请申购家庭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和《帮助指南》,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按软件指引完成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
申请信息填写后可有5次的修改机会,申购信息填写需认真细致,一旦提交无法更改。线上报名结束后,市住房中心网站将公布领取审批表顺序时间及地点,请线上报名人员按公布时间领取《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5月11日上午9:00至5月17日下午18:00
(二)线下报名方式
1.请申请人携带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未婚青年需提交其父母身份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交赡养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提交残疾证明),领取《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地点:丽景苑经适房接待中心:涧西区武汉南路与蓬莱路交叉口向南50米(东方红汇景城14号楼商铺)乘车线路:46路公交车:武汉南路孙白路口北下车,过马路向北走10米;8路、19路、29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向西走到武汉路,沿武汉南路向南10米;103路、14路、21路、75路、70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沿武汉南路向南走800米。
3.报名日期:2020年5月13日至5月17日
4.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5.按疫情防控要求,请戴好口罩、出示有效证件、洛康码、现场测量体温合格后,按规定顺序间隔有序进出。
二、资格审核
1.受理日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www.lyzbj.org.cn)发布的《资格初审预约受理公告》为准。
2.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后,按预约时间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周山路与丽新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一楼东厅窗口进行资格初审,具体时间以开发企业发放的“预约受理卡”上预约时间为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咨询电话
丽景苑接待中心咨询电话:64963333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4812624
四、温馨提示
1.认购报名选房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2.领表及递交资料,必须申购人本人(或配偶)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代办。
3.申请家庭(或个人)按规定时间准备申请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并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
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资料提交与审核,最终以受理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5.建议申购家庭采用线上报名方式申请。
附:《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洛住保〔2019〕4号)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迁房屋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4.未婚青年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家庭私用车辆限一辆,购买价格不超十万。
(2)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无个体工商注册。
(3)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4)达到退休年龄老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将法定赡养人家庭条件合并审核,符合申购条件方可申请。
(5)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不得申请;离婚前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房,若另一方申请需满2年后方可申请。
(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两年以上),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以下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
1.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予、拆迁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计算为原住房面积,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后超出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2.对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超过十万元的,车辆过户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已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政策,且房改房、集资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释义:
1.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婚的子女。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审核其父母家庭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需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洛房政〔2019〕10号)废止。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