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覆盖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组织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高中及高中以下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六统一”)的要求,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另行制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