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举措,方便群众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开封市于2021年3月3日实现户籍在本市的居民和在本市就业、就学、居住的河南省其它地市、直管县(市)居民,可以在我市全市范围内所有户籍室申请补、换领身份证。(即居民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到户籍地户籍室,本人可在任意就近户籍室申请补领换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申领条件
(一)凡户籍在开封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可以到全市范围内任何一个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补、换领身份证。
(二)凡在我市就业、就学、居住的本省外市居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个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补、换领身份证,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证明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室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由受理公安机关民警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查。通过省级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等业务平台以及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申领人提交的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且符合申领条件。
(三)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指纹和相关登记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付申领人签字,收取证件工本费,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及时将受理信息提交省级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级、部级系统交互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五)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交由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进行证件制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件逐级发放到受理机关。
(六)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申领地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制证信息,要告知群众不予签发或信息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四、办理时限
按照《河南省公安改革十项惠民举措》,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到期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