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以下条件申请家庭需同时具备:
(一)为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四)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五)在市区内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六)未被记入市区住房保障不诚信档案。
注意: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包含低保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申请资料
(一)收入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
(二)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银行帐户证明:申请人需在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任一支行)开设个人帐户。
(四)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原则上实施常态化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社区领取《许昌市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社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把关。
(二)初审
社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查实,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公示名单与《许昌市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制作申请家庭名单(纸质与电子文本),一同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联审
市住房保障中心接受各区上报申请资料后,应请市住建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房产信息进行审核,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审核,以上审核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反馈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将符合条件家庭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家庭经资格终审合格后须签订《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五、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
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所有证件(或证明材料)均应真实有效。不得有虚报、漏报、瞒报、错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形。否则,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受保障家庭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在受保障期间,若出现人口、住房、收入、个人银行帐户、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形,应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