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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保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指南 新乡医保办理流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30 22:28:17
The Beginning

  门诊费用报销

  (医药结算科、居民)

  一、事项名称

  门诊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

  城镇职工:

  新乡市市民中心 人民东路甲1号二楼79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060239

  城镇居民:

  1、新乡市市民中心 人民东路甲1号二楼8、9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765306

  2、红旗区行政服务中心 人民路和首比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1楼7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2048050

  3、卫滨区行政服务中心 解放北桥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2楼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2066351

  4、牧野区政务服务大厅 荣校东路和新二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1楼16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069658

  5、凤泉区行政服务中心 绿茵河畔南门1楼医保综合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918517

  6、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新飞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1楼3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536355

  7、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经六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2楼27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675032

  8、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服务大厅 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东西厅18号

  业务咨询电话 0373-7551298

  (二)网上办理。各统筹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暂不具备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门(急)诊费用总清单。

  (四)处方。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新生儿出生当年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职工大额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办理材料按照本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涉及职工大额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不再另行提供办理材料。

  急诊(精神病)提供急诊(精神病)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提供门诊病历代替诊断证明或处方。

  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票据均可以,若提供纸质收费票据(财政票据是指收据联,税务票据是指发票联),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THE END

TAG:业务咨询  电话  医保  票据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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