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费用报销
(医药结算科、居民)
一、事项名称
门诊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
城镇职工:
新乡市市民中心 人民东路甲1号二楼79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060239
城镇居民:
1、新乡市市民中心 人民东路甲1号二楼8、9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765306
2、红旗区行政服务中心 人民路和首比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1楼7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2048050
3、卫滨区行政服务中心 解放北桥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2楼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2066351
4、牧野区政务服务大厅 荣校东路和新二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1楼16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069658
5、凤泉区行政服务中心 绿茵河畔南门1楼医保综合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918517
6、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新飞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1楼3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536355
7、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经六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2楼27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 0373-3675032
8、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服务大厅 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东西厅18号
业务咨询电话 0373-7551298
(二)网上办理。各统筹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暂不具备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门(急)诊费用总清单。
(四)处方。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新生儿出生当年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职工大额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办理材料按照本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涉及职工大额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不再另行提供办理材料。
急诊(精神病)提供急诊(精神病)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提供门诊病历代替诊断证明或处方。
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票据均可以,若提供纸质收费票据(财政票据是指收据联,税务票据是指发票联),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