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缴费比例
1.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上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2)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生育津贴;
(4)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人承担2%,由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扣代缴。
2.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上
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在缴费年度的第一个月按0.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退休后不再缴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