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二、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实物配租。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夷陵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三、夷陵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区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夷陵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