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复查复核。申请人对作出审核、审批决定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
(六)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