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报销比例:
1、本地住院: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90%,其它医疗机构报销92%(在职职工);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92%,其它医疗机构报销94%(退休职工)。
2、转外住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8%,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职工在本市门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50%的现金,其余部分,由治疗医院记账。
2、外地就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现金垫付;
3、特殊门诊:本人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记帐,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成年人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含以下)12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含以下)20元。
报销比例:
成年人:超起付标准——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30%;5001元——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0%;10001元——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20001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由大病统筹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二、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300元;
报销比例:
超起付标准——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5001元——10000元,基金支付55%;10001元——20000元,基金支付60%;20001元以上——最高限额,基金支付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补贴标准:27元家庭门诊补偿金;
报销标准:
普通门诊:40%由参保居民家庭门诊补偿金支付,个人自付60%;
特殊门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2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20%;一级医院(含以下)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