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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市属以上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到市劳动就业中心办理登记,县(区)级单位及所有私营企业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材料:
1.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变更)(一式一份);
2.《职工失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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