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住院待遇
1.普通住院
参保人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到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无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的,拨打参保所属镇(街道)便民服务机构开通无卡证明后,以身份证号码登记住院。
出院时,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结算,个人只支付起付线和自己负担的费用。
温馨提示:
住院时,要向医院确定自己所住医院是否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急症住院
因病情符合急症条件,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保按住院相关规定报销,没有起付线。
温馨提示:
诊疗结束后,持报销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二)异地住院待遇
1.异地安置人员在备案地住院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可持异地居住证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办理后,原则上6个月之内不得更换或注销。
参保人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异地安置人员经备案的异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异地转诊转院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转院
因病情严重,参保人需转院到外地高水平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或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参保人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居民医保按照省(部)三级医院的标准报销。
3.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
参保人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相应级别医院的标准减半支付。
异地住院、报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