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范围
1. 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2. 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3.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在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4.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申报缴费。
(二)参保单位划型
我市已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对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基本原则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的划型工作,能通过统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划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划型。(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类型属于中小型企业的,可申请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企业划型享受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
部分划型结果已通过我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参保单位可查看公示内容及相关附件。其他参保单位可以登陆我中心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单位划型结果。
(三)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暂时划定为大型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和非独立法人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23日恢复后首次进行工资申报前(不晚于3月27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划型承诺”功能填报相关信息,打印承诺书(盖章签字)并上传申请变更(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划型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制,我中心暂按单位承诺调整划型。参保单位应及时查看反馈结果,并重新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划型变更结果,如与承诺一致,方可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
我中心将在疫情结束之后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确定最终划型结果,如最终划型结果与参保单位承诺不一致的,将根据最终划型结果,按规定多退少补社会保险费。
已按减免政策申报缴费的单位,政策执行期间单位划型结果原则上不做变动。
二、恢复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2020年3月23日起,恢复受理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参保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2-4月社会保险申报缴费。
(一)申报缴费注意问题:
1.已进行2月社会保险工资申报但未缴费的,单位无需撤销2月工资申报,我中心将按照单位减免类型统一调整应缴纳金额,单位正常缴费即可。
2.已进行2月社会保险工资申报并缴费的,参保单位可直接进行3月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我中心将根据参保单位减免类型,对2月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分批进行退费。
3.未进行2月社会保险工资申报的,单位按原流程进行申报缴费,我中心将按照单位减免类型统一调整参数。
4.单位进行2-4月工资申报前,应先核对每个月需要缴纳的职工情况,核实后再进行增减员和工资申报缴费。
5.首次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先通过“单位划型承诺”功能提交承诺书,待系统反馈划型结果后再进行申报缴费。
(二)2-4月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收取时间
4月30日前,参保单位足额缴纳2-4月社会保险缴费的,不收取滞纳金。逾期未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银行代扣时间
提取2-4月社会保险费网上扣款申报数据的时间为3月31日17时到4月20日17时。每次提取扣款数据时,将提取2-4月已申报未缴费的社会保险申报数据。我中心将在3月31日17时首次提取银行代扣数据并发起扣款。3月31日前参保单位有急需办理减员的,请参保单位通过网银主动缴费功能进行缴费。
签订网上扣款协议的单位,请在4月20日17时前,成功申报2-4月社会保险费并在缴费结算账户中足额存款,逾期申报、逾期扣款未成功的应在4月30日前通过社保网上银行自主缴费或到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缴费。
三、已缴纳2月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已缴纳2月社会保险费的,我中心将按照单位减免类型统一生成应退费金额并分批进行退费。其中以对公账户缴纳2月社会保险费的,减免部分按原缴费渠道退回;以其他方式缴费的,请登录我中心网上服务系统,通过“社会保险费申报-二月减免退费银行信息维护”功能维护退费银行信息,我中心将根据参保单位维护的银行信息进行退费。
四、社保费缓缴问题
因疫情原因,2月已申请缓缴且通过初审的中小微企业,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4月社会保险费,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执行减免社保政策后,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人社部13号部长令以及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