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待遇
参保居民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选择一档(低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一、二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5%,未经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38.5%;选择二档(高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65%。
2、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3、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我市规定了高血压3期、糖尿病等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在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患Ⅰ、Ⅱ型糖尿病和高血压3期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就医的,一档报销比例分别为63%、57%、55%;二档报销比例分别为73%、67%、65%。其它病种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5、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支付,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省统一规定。
6、具体医疗保障待遇详情请咨询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乡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