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允许延期参保缴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加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依法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工伤保险便捷服务,对因抗击疫情产生的工伤24小时容缺受理,事实清楚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延误申请的不视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疫情期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6.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与最长三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15万元(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尚未用完的,优先用于租金减免,不足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8.提供精细化就业服务
适应疫情防控需要,大力推行就业服务事项“网上服务”“自助服务”“帮办代办服务”等新模式,让企业和求职者享受“不见面”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根据产业特色,由职工自主选择适合培训需求、针对性强的专业,通过“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青桔创课”平台电脑PC端、手机APP等“线上”渠道,搞好在线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培训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发放。
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指导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关系处置工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10.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十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中央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