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临沂籍内地居民与华侨的离婚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的通知(鲁民〔2014〕5号)中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规定,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办理条件
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涉外离婚登记,应当向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2、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结婚证;
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办理收费
不收费
办理咨询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电话:0539-7200928
办理流程
(一)接收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
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临沂市民政局509
电话:0539-7200928。
(二)受理
1.初审: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2.受理:分开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查验要求提供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审查:自愿离婚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登记: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注销当事人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