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3)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0%从城市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摊入房价;
4)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解决,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7)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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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临沂五区常住户口(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开区、高新区);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临沂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局公布为准,2019年度临沂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12元);
3)在申请地(指拟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区,以临沂市五区的行政区划为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米;
4)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无超过15万元(裸车含税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无发票的需到正规评估公司评估)的车辆(两辆车以上不论价值,均不符合条件);
6)家庭保障人口名下无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
注意:离异、丧偶居民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不允许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