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交通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合适的交通工具:
1. 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 城市轨道;
3. 火车(限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4.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
5. 飞机(限经济舱)。
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到市外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原始单据报销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
二、住宿费
到市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伙食费:
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注意事项: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