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指南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济民字〔2018〕96号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二)保障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宁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宁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对象领取存折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低保证;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对象领取存折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
注:两项补贴申请所需表格可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县级民政、残联负责将申请所需表格发放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方便群众申请时使用。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对象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残疾人是否领取“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由县级残联审核时认定,残疾人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由县级残联审核时向人社部门认定。
(五)补贴标准
1.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他等级的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2.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级的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
(六)其他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2.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优抚待遇外,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3.对已领取“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能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孤儿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