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等),不伴有生育并发症(部分疾病)的,实行按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三级医院剖宫产每人次为4500元、顺产每人次为31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剖宫产每人次为3200元、顺产每人次为2400元。联网结算时,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结算,统筹金发生额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定额标准的结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筹外项目需征得参保人员本人同意。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统筹目录外费用。
床位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待遇,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居民医保待遇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生育并发症费用结算
职工生育时若发生并发症(部分疾病)治疗的,生育医疗费及并发症医疗费一并上传,同时必须上传患“并发症”疾病信息,否则只结算生育医疗费。根据上传的患有“并发症”疾病信息,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先按照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其余的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联网结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