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业务,调整为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结婚登记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香港、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或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和山东省公证协会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需要翻译的材料(华侨、外国人):
1、护照个人信息页(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2、内容非中文的无配偶证明(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同时需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