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58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三、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咨询电话:562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