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超过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职工。
(二)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或其配偶可申请贷款;购买专家教师公寓的购房人或其配偶为建房单位职工且在建房单位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上,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的贷款申请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0个月(含)内的个人征信状况和信用记录,作为审核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重要依据。
(六)遵循“保一限二禁三”原则,严禁发放三套房及以上贷款。
首套及二套房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累计在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录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等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房管部门房产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首套房受理;合计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二套房受理。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无房产登记的,按首套房受理;合计有一套住房登记的,按二套房受理。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受理。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异地缴存职工或其中一方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需提供缴存地的房产查询证明;若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户籍地的房产查询证明,其他材料参照本指引要求提供。
二、共同申请人条件
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异地缴存职工在兰购房申请省资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仅以本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增加共同申请人。
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异未满一年(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买卖双方在同一户口薄目为亲属关系的。
四、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类(联排、独栋、叠拼等)及办公、经营性质的。
五、所购自住住房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六、所购自住住房产权存有异议的。
七、所购自住住房或抵押房屋结构为砖混、混合结构的。
八、职工离、退休前半年内(含离、退休后)的。
九、异地来兰购房的自愿缴存人员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外中心缴存职工以其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